淡飯粗衣未足羞 心田失種卻堪愁 趁早在生修淨土 莫教臨死怨閻羅

手把楊枝臨水坐 靜思往事似前身 鏡花水月皆幻相 知君有日悟歸程

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

在家律要之開示

弘一大師文集—律學

在家律要之開示

凡初發心人,既受三皈依,應續受五戒。
倘自審一時不能全受者,即先受四戒三戒,乃至僅受一二戒,都可。
在家居士,既聞法有素,知自行檢點,嚴自約束,不蹈非禮,不敢輕率妄行。則殺生、邪婬、大妄
語、飲酒之四戒,或可不犯;
惟有在社會上辦事之人,欲不破盜戒,為最不容易事。
例如與人合買地皮房產,與人合做生意,報稅納捐時,未免有以多數報少數之事;
因數人合夥,欲實報則人以為愚。或為股東所反對者有之。又不知而犯,與明知違背法律而故犯之
事;如信中夾附鈔票,與手寫函件取巧掩藏,當印刷物寄,均犯盜稅之罪。
凡非與而取,及法律所不許,而取巧不納,皆有盜取之心跡,及盜取之行為,皆結盜罪。
非但銀錢出入上,當嚴淨其心;
即微而至於一草一木、寸紙尺線,必須先向物主明白請求,得彼允許,而後可以使用。
不待許可而取用、不曾問明而擅動;皆有不與而取之心跡,皆犯盜取盜用之行為,皆結盜罪。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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